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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芒市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10:40:00  来源: 芒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春节将至!芒市这些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

全市广大市民朋友:

燃放烟花爆竹不仅容易危及人身安全,引发火灾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还会产生噪声及空气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春节将至,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文明、绿色、安全的节日氛围,现向广大市民发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守护美丽芒市”的倡议:

以身作则,做禁燃禁放的“践行者”。自觉遵守《芒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相关要求,不在明令禁止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东至环东路孔雀湖一线,南至环南路军分区一线,西至华丰紫园一线,北至盛世佳园小区一线,全域内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争当先锋,做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向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传播文明新风,倡导绿色生活,以更环保的方式取代燃放烟花爆竹,努力把不燃放烟花爆竹变成自觉行为,凝聚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敢于担当,做良好环境的“守护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违规燃放、购买、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烟花爆竹禁放的行为,主动劝导,积极举报。

禁燃禁放工作人人有责,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与文明握手,告别烟花爆竹,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宜居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恭祝全市人民:新年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芒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解读: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在禁放区、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解读: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故在污染天气发生时,违反地方政府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违法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解读:违反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解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在禁放区、禁放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沐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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